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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农村金融信贷问题的建议(民盟河北省委提交省政协十一届五次全会集

发布时间:2020-05-01
关于破解农村金融信贷问题的建议
民盟河北省委
        目前农村信贷仍是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信贷已不能适应农民增收的需要,农民资金需求已经制约了农民增收。主要问题有:农村金融资源与需求矛盾依然突出,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贷款难,导致农民很多农业发展机会丧失。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不足,融资渠道单一,正规渠道只能采取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方式则主要以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高利贷等形式存在。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普遍运行艰难,缺乏支持和规范,难以有效地发挥优势。多数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仍然较弱。当前农村金融信贷中存在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如何破解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农业规模企业的需求,国家要通过税收等方式引导其将在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承担发放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商业性贷款的任务。
        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政策性的功能,重点支持农村贫困户的扶贫资金需求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需求,促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工作的开展。
        三是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遍布乡镇优势,重点对投放有质押贷款的客户,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网络优势加大对农民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并逐步投放小额担保、抵押贷款,逐步成为农户重要的融资渠道。
        四是鼓励每县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我省有150多个县,如果每家村镇银行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则用于农业的信贷资金就有75亿元,间接产生的效益无法估量。
        五是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向农村一般农户提供资金,为一般农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基本的资金保证,解决农户小额、短期资金需求。
二、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的政策支持
       一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民发起建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确保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二是充分发挥资金互助社的转贷中介功能。资金互助社、商业银行和农户结成联盟, 商业银行按照信用、低息原则把资金批发给资金互助社转贷给农户, 形成优势互补, 既解决商业银行规模经营的问题,又解决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问题。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一方面,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满足资金互助社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将支农资金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农村,财政贴息、抗风险基金、合作组织和培训等项目资金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安排,以有效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金融支持。
四是支持横向系统合作。单个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小,金融服务功能有限,要从政策上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再合作,建立联合组织,形成更有效率的信用合作资金融通和结算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整体优势。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保障机制
        一是增强农村金融体系风险防范能力。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实行准备金制度,将超过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库存现金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对其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参考农村信用社的授信评级办法, 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二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当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发生损失时,利用支农再贷款等对其给予扶持。
        三是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对于贷款公司,要重点发挥好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同时要建立以自律为基础、银监 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是增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农村金融机构针对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可以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把资金批发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后者放贷,从而扩大金融供给;同时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允许其在一定范内上浮利率,调动其积极性。
、适当放松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管制
        一是制定民间金融管理法规。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农村民问借贷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打击高利贷和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
        二是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应以市场需求为基础 , 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在农村金融中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
        三是合理整合农村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都是不可替代的,从现实出发,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合理整合。允许多元化创建多种类型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将农村游离资金纳入其中进行规范化管理;依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吸收农村内部闲置资金, 促使农村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探索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合机制
        一是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金融机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共同出资,合理分担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风险。由地方政府牵头,整合各地的相关担保机构,设立实力较强、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共同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合力打造涉农金融服务链,形成监督合力, 共同防范业务风险。
         二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出台地方性金融法规,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拓展信用担保,扩展贷款抵(质)押品的范围,建立农作物、林权证抵押贷款制度;适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势,试行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品到银行贷款。
         三是大力培养农民的信用意识。在农村建立信息完备的征信体系,培养农户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对信用评级高的村整体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将信用较好的行政村政府优先进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积极还贷的农户加大授信额度。
        四是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对农村小额信贷相关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将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进一步畅通信贷渠道,重点解决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问题;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探索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
         五是探索政策性保险模式。探索有效分散农户的经营风险的机制,除实行农户资金互助社以外,可积极探索通过“龙头企业十农户”模式以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投保的模式,有效解决农民单家独户解决不了的事,同时可以代表农民,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另外,还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将保险与信贷捆绑,构建一个新的农村金融的互补平台
         六是通过财政扶持与货币融资支持,引导农业保险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结合,降低保险面对分散农户成本高和信息风险,将信贷和保险结合起来,进一步通过保险转移信贷风险,增加农村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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