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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盟中央美术院河北分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民盟中央美术院河北分院”。
    第二条:本院系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员会领导的,由盟员中书画家、摄影家等为主体组建的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与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美术事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盟内美术人才,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本院的工作职能是:
    一、配合国家及民盟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美术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二、联系并团结民盟全省各地美术组织,发挥文化领域特长优势,为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三、积极培养和推介民盟优秀中青年美术家;
    四、适应文化市场需求,推动民盟美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美术展览及有关研讨会;
    二、组织美术家采风、写生、交流、创作;
    三、以美术为纽带,开展同省内外美术机构、美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四、表彰成绩突出的美术家;
    五、编辑出版画册、院刊及其他学术刊物;
    六、组织民盟各地美术院(组织)之间开展创作、交流活动;
    七、积极开展、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
    第八条:本院设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负责全院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本院设办公室,为美术院的协商机构;并设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
    第十条:本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美术院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院长会议为本院决策机构,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报民盟省委备案,重大活动须经民盟省委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院经费来源:民盟省委支持与自筹相结合。
    第十三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四条:本院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照章办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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